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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3

景陶大发〔201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专用章”(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刻制、保管、用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用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综合事务类合同、教育培训类合同、人事管理类合同、财务管理类合同、科学研究类合同、资产设备类合同、维修改造类合同、基本建设类合同以及其他商品与服务类合同等。

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指的是学校内设的党政部门、业务部门、教学学院<部、系>及群众组织、直属单位、科研机构等单位或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无特殊规定外,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其它印章代替。

第二章 授权与审批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内容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方、合同涉及金额、合同份数、合同当事人代表以及用印申请单位审查意见等。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使用。根据合同业务类别,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准备好审批表和合同最终文本各式一份,经学校主管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用印。合同内容如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其中:

(一)涉及综合事务类的合同(如: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协议等),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的,还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教育培训类的合同(如:实习基地建设合同、创业基地建设合同等),分别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招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等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教育培训事项的,还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涉及人事管理类的合同(如:人事聘用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等),由人事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人事安排的,还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涉及财务管理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等),由计划财务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资金安排的,还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五)涉及科学研究类的合同(如: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由科学技术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以学校名义入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还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六)涉及资产设备类合同(如:资产设备采购合同、低值消耗品采购合同等),由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涉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合同,如:供货采购合同、批量集中采购合同、省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等,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直接使用相关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签章;

(七)涉及维修改造类的合同(如:维修改造合同等),由后勤管理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维修改造的,还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八)涉及基本建设类合同(如:教学用房建设合同、建设用地合同等),由基建处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的,还须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九)商品及服务类合同(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材料耗材采购合同、宣传用品采购合同等),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产生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需要签订合同,其中:

使用部门专项经费列支且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审核把关;使用部门专项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或者使用学校专项经费列支且在2万元及以上的,由本单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使用非学校下达经费列支(含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项目、学科建设项目等)且在2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把关。

(十)合同内容所涉及事项如不能明确审核部门的,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合同业务的类别,协调学校相应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内容如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报请其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领导审批、专人保管、依法依规、使用登记”的原则,具体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带外出。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尤其是不得在以下合同上盖章:

(一)与印章名称不一致的合同;(二)空白纸页、非合同文书;(三)未经审核(批)的合同;(四)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合同;(五)具有保证、承诺、委托性质的合同性文本;(六)超越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的合同等。

第九条 学校被授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肩负起对学校各类合同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对外各类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留存或复印一份合同在学校被授权部门存档备案。学校被授权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内容审查、文本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变更、解除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专用章的审批程序办理用印手续,并确保变更、解除或补充的合同与主合同用章一致。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一旦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党委(校长)办公室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学校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十三条 利用合同专用章为个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擅自刻制冠有“景德镇陶瓷大学”相应名称的合同专用章,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具体经办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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