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13
陶大发〔2021〕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及学校治校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事务管辖主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法律事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具体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学校各单位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
(二)拟定合同文本、具体执行有关合同;
(三)具体办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案件;
(四)办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或与职责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收集、保存本单位业务范围内或与职责相关的法律资料。
第五条 学校聘请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为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具体职责为: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准备、提供各类法律文件及法律依据;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授权,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处理重要专项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人事、学生管理争议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参与学校重大对外谈判;
(六)协助学校处理对外危机事件;
(七)双方协商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校内联络办事机构为法制办,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一般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审查,具体职责为:
(一)法律顾问的聘请、续聘以及解聘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需要,做好场所、经费及其他条件的支持和保障;
(三)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各类重要合同以及诉讼、仲裁案件和法律文书的备案、整理、归档等;
(五)学校对外订立的一般合同、以学校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学校依托法学类相关专业资源,组建校内法律顾问团,探索创新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途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法律事务办理程序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及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等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校长的授权委托。
第九条 校长授权委托代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的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与学校订立正式聘用合同人员。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条 重要合同的法律事务办理。
(一)授权代表学校对外订立合同的单位(以下简称合同单位)论证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商定合同内容并确定有关条款(含约定事项、双方权责、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确定受托人,形成合同送审文本及其相关附件材料;
(二)受托人认真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律事务咨询审批表》(详见附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受托人将合同送审文本及其相关附件材料、《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律事务咨询审批表》提交法制办,由其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做好相关法律事务的对接、协调等工作;
(四)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法律审查期限;
(五)合同单位在充分吸纳法律顾问反馈的法律意见后,与合同当事方沟通确定,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同最终文本,按照学校会议程序审定及办理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的法律事务办理。
(一)遇有诉讼、仲裁案件时,涉案单位应当首先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确定受托人,收集、整理与诉讼、仲裁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二)受托人认真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律事务咨询审批表》,按照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受托人及时通过法制办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获取法律指导,同时向法制办提交涉案有关问题书面材料一份备案;
(四)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受托人应以维护学校利益为前提,协助配合法律顾问开展诉讼、仲裁工作;
(五)案件结束后,结案结果由涉案单位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并执行,并向法制办提交相关结案材料(如委托代理协议、判决书、执行结果证明材料等)备案。
第十二条 其他法律事务办理。
相关单位的受托人认真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律事务咨询审批表》,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法制办登记备案后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待办结后将相关材料报法制办备案。
法律顾问参与的学校重大对外谈判、对外危机事件处理等,应经校长授权委托后,由法制办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获取有关法律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管理其内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15〕24号,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上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