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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13

陶大党发[2022]2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学校纪检监察及其内设机构印章,学校内设各类机构印章、直属单位印章,学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印章等(以下统称学校各单位印章),以及学校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章等。

第三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学校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学校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的启用或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由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校长)办公室确定印章的形式、规格、材质等并开具介绍信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机构进行刻制,费用自理。印章刻制完成后,还应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类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各单位的内设机构,以及各级各类无编制的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组织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的,经批准可以使用挂靠单位印章作为代章。

第六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且字体为宋体。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章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代为保管,并按照“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和“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一)一般事项。主要包括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对外平行报送的各类常规报表(含信息表、申请表、登记表等),由学校主管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具体见附件1),经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其中,学校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的,还应经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的事项,由用印单位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学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其中: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励证书,根据学校文件或学校会议决议,由评比表彰奖励活动组织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并统一造册,经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2.经学校党委批准的党员发展、转正及政审有关材料,根据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由学校组织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并统一造册,经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含人事聘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录取通知书等),根据学校文件或学校会议决议,由学校人事、教学、招生等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并统一造册,经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4.各类科研项目(含申请书、鉴定书、成果主件<附件>、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由用印单位或师生本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学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5.因公出国出境(含出国访问、出席国际会议、公派留学等)有关材料及来华签证有关材料,根据学校文件或学校会议决议,由用印单位或师生本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因私出国出境探亲、旅游、留学、访学的,由师生本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上行报送的各类重要报表(含推荐表、审批表等),由学校主管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其中,学校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请学校会议研究的事项,还应经学校会议程序研究通过后方可用印。

(四)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师生个人证明类材料(含学生在校证明、教职工在职证明等),由师生本人出示学生证、工作证、校园一卡通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开具相关证明(仅限于证明其身份)并办理用印手续。此外,

1.涉及教职工身份证明以外的材料(含工资、房产、公积金等材料),教职工本人还应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学校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2.涉及学生身份证明以外的材料(含征兵入伍、奖助学贷、学习成绩等材料),学生本人还应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经学校武装、学工、教学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3.涉及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具有保证、承诺性质的合同性文本,教职工本人还应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并向学校作出书面承诺,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五)其他事项。由用印单位或师生本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视情况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九条 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学校各类证书的照片上,主要包括教职工的工作证、教师证、退休证及职称证等证件,以及各级各类学生(含全日制、非全日制、继续教育、研修研学等)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但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凭证的有效标志,不可独立使用。该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参照本办法之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标志,具有权威性。除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本人授权或会签的证书、文件外,临时用印必须经其审批同意后,方可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签章,根据学校领导本人意见使用和管理,但不得用于签发各类文件,不得签署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因紧急情况使用以上各类印章的,经党委(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核准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同意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但后续必须补办用印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一般盖在文件落款的单位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或者有关材料的指定位置。用印时间一般为工作日上班时间或节假日值班时间,其他时间用印的,应提前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用印申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用印。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批准或批准权限使用不当的。(二)用印审核过程中发现用印材料内容有明显错误的。(三)涉及师生本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四)非学校师生本人或者用印材料与学校工作无关的。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如人员因工作变动,应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并做好印章管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携带出办公场所或在单位以外使用。平日也要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印章作为本单位的业务用章,仅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于对外使用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件,不得用于对外订立合同或订立具有保证、承诺、委托性质的合同性文本。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健全完善印章管理制度,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凡是用印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用印,坚决禁止在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启用新印章的,应及时将废旧印章交回至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其统一封存或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二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刻制带有“景德镇陶瓷大学”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培训、科研成果转化等有关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发的各类公文(含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中使用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印章的,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公文处理管理办法》(景陶大发〔20171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电子印章和合同、财务等业务专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各自印章,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印章管理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印章管理办法(修订)》(景陶大党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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