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17
陶大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依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党政部门、教学学院(部、系)、直属单位、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涉及学校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且在5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学校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学校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及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请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学校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行政部门、教学学院(部、系)、直属单位、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且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学校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成果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国陶瓷行业的重要事项。
14.学校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学校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请审议的相关事项。
17.学校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违纪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以及图书档案建设、学术期刊建设、信息化建设、博物馆建设等其他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19.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原则上星期一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属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在会议前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
(一)按照学校工作职责范围归口,研究处理事项由相关单位以报告、函件等公文形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如:涉及预算经费调增事项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提出,涉及机构设置及人员事项向人事处书面提出,涉及资产设备采购事项向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书面提出、涉及维修改造事项向后勤管理处书面提出等。
(二)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处理。所涉及事项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并附上请示、报告等书面材料,报送校长办公室进行议题规范性审查。
(三)校长办公室审查结束后,学校职能部门准备好会议有关材料(含审批表、汇报材料及其附件等)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内容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在请示报告前,还须主动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并进行意见会签。意见不能统一时,一并提请学校分管领导做进一步协调。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自身职权范围,对职能部门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处理。所涉及事项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在《审批表》中签批审核意见并向校长请示汇报。
(五)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提出最终研究处理意见。所涉及事项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在《审批表》中签批审定意见。
对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意见不成熟或未向校长请示汇报的议题,不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经校长审定后,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至少一天报送至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形成会议安排,送呈校长最终确定。会议安排经校长确定后,由校长办公室提前将议题有关材料通过会议系统筹形式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研读议题及相关材料,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既定会议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汇报,或者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校长或者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按照工作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或通过;原则上同意或通过,按照要求作出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等。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传达和督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校长报告。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会议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发会议抄告及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景陶大发〔201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