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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17


陶大党发〔202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依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

4.学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2.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且在5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学校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部门、教学学院(部、系)、直属单位、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学校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3.学校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4.学校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及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定于星期二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涉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再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凡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在会议前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和论证。

(一)按照学校工作职责范围归口,研究处理事项由相关单位以报告、函件等公文形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如:涉及党建工作及干部教育管理事项向党委组织部书面提出,涉及意识形态及思想政治工作事项向党委宣传部书面提出,涉及民主党派及民族宗教工作事项向党委统战部书面提出,涉及预算经费调增事项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提出,涉及机构设置及人员事项向人事处书面提出等。

(二)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范围,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处理。所涉及事项需要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填写《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委员会会议议题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并附上请示、报告等书面材料,报送党委办公室进行议题规范性审查。

(三)党委办公室审查结束后,学校职能部门准备好议题有关材料(含审批表、汇报材料及其附件等)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内容涉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在请示报告前,还须主动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并进行意见会签。意见不能统一时,一并提请学校分管领导做进一步协调。

(四)学校领导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自身职权范围,对职能部门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研究处理。所涉及事项需要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在《审批表》中签批审核意见并向党委书记请示汇报。

(五)党委书记根据学校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提出最终研究处理意见。所涉及事项需要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在《审批表》中签批审定意见。

对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意见不成熟或未向党委书记请示汇报的议题,不提请学校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经党委书记审定后,议题有关材料应提前至少一天报送至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形成会议安排,送呈党委书记最终确定。会议安排经党委书记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将议题有关材料通过会议系统筹形式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研读会议议题材料,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按照既定会议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汇报,或者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学校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者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照工作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议学校党委会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或通过;原则上同意或通过,按照要求作出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等。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学校党委会议汇报。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传达和督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落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学校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会议议题,下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发会议抄告及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011日起施行。原《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景陶大党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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