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导航 > 旧版栏目 > 规章制度 > 管理制度 > 正文

景德镇陶瓷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admin

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做好信访工作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也是贯彻“改革、发展、稳定”方针,维护我正常秩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保障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访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优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信访工作坚持以党和国家政治、法律、法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思想教育、政治疏导,维护我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秩序。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要依据法律、法规及学制定的规章、规定办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上访问题的原则;根据上访人反映或申诉问题的内容、管理范围,要求上访人依照组织程序或法律程序反映或申诉,做到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三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处理涉及本部门、出现的以及领导、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拖延或将矛盾上交,以维护上访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秩序。

第二章  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主要为:

(一)对学与各部门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教学科研、基础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各级领导和教职工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对学各部门负责人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并根据事项性质转交纪检、监审等职能部门按程序处理。

(五)对学或校内各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并按行政法规程序处理。

(六)对学院信访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七)对学职权范围内应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而得不到解决的事项提出申诉。

(八)上级机关及校外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向领导及信访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上访人员不得歧视、刁难、打击报复。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1、对学领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2、检举揭发学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行为。

3、向学反映问题,提出合理要求。

4、向学领导或有关部门控告侵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行为。

5、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学答复和复查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漫骂、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4、接受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处理决定,不得无理取闹。

5、反映集体意愿的集体上访活动,要服从信访办工作人员的安排,由上访人员推荐2­­3名代表,向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不准聚众上访,不准占办公、会议场所,不准围攻接待上访人员。

6、上访人交通、食宿费用一律自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信访办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走访需要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呈批。对上级机关与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呈批,根据阅批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信访人提出检举、揭发、控告或申诉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告知来访者向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或上级有关行政机关、法院、依法律、行政法规程序提出,或将有关信访材料转交有关部处办理。

(三)催办、督办。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或案件,信访办应当及时催办、督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派人协调处理,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或责成协调处理。

(四)上报。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一般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尽快办理,一般不超过10天,并将办理结果报信访办;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五)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的单位一般应在10天内办理,并视情况把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六)复查。信访人对学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复查要求。信访人对复查结论有意见的,可请求上级机关复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七)归档。经过调查处理后的信访案件,信访办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信访工作的主管与分工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信访案件,结合我院实际,我处理信访工作按职能、职责分工如下:

(一)涉及学生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招生、毕业分配等上访问题,由教务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处理。

(二)涉及教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劳动工资、人事、福利等上访问题,由人事处负责处理。

(三)涉及各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由后勤办、基建处、设备处负责处理。

(四)涉及科研成果转让、科研成果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由科研校产处负责处理。

(五)属于教职工家属纠纷或由此引起的要求解决住房、调房等问题,由工会、后勤办、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处理。

(六)属于控告、举报的上访案件,由纪委负责处理。

(七)涉及党籍、党内处分等,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由信访办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各部门要维护群众正常来信来访权利,对检举揭发信件,不得转至被检举部门或个人。

第六章  信访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为加强我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学成立由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简称“信访办”),挂靠在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一)代表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综合协调信访工作。

(二)按照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做好信访调查、交办、协办和督办工作。

(三)接收长信箱邮件,做好邮件的转办、催办、督办等工作。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协调、督办“归口办理”的信访问题。

(五)建立重要问题信访报告单制度,负责领导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办的其他工作。

(六)对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缠访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七)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定期分析、综合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及带有倾向性、群众热点问题,及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八)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及信访者正当的民主权利。

(九)做好信访材料的保存、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上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下一条:景德镇陶瓷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