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级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上级部门交办各项任务的完成及我校各项政策与部署的有效执行与落实,提高我校工作质量与办事效率,实现我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在政治上同上级部门及学院大局保持一致,自觉讲政治、讲正气,要熟悉掌握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三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开展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要善于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就督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校领导,为推进和完善我校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章 督查主要内容
第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协助校领导,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决策督查、专项查办、事项催办等方面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重大会议决议的情况。
(四)落实上级领导和校领导的批示或指示。
(五)落实上级领导和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 督查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每一个督查事项的办理过程,大致都要经过立、办、结三个环节。具体程序是:
(一)立项。对上级机关转来或校领导批示,或党委(校长)办公室主动建议督查的事项,都要进行登记立项,写明来文机关、收文日期、内容摘要等。
(二)拟办。督查件登记立项后,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要提出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转办时间、办理要求、办结时间、反馈形式等,报请主管校领导批示。有些督查件,校领导已有了明确的批示意见,可直接按照校领导批示转承办相关部门办理。
(三)办理。根据督查件的内容,办理一般分为转办、协办、自办三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承办部门都应按督查通知要求积极办理。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工作人员要定期与承办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加强具体指导。催办方式主要有:电话,下发《景德镇陶瓷学院督查件催办单》,也可直接派人催办,催办情况要有记录。
(五)结案。督查有了结果,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作书面汇报。汇报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初步审理,并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即可结案。如果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向承办部门提出建议,或退回重办、补办。
(六)反馈。督查件结案后,要及时做好反馈工作。属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做专题报告:督查件涉及面较大、内容较重要的可以编发简报,分送主管校领导和承办部门;校领导交办的事项,可将承办部门的办结汇报直接呈送校领导阅示。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将所形成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按照来件、校领导批示、下发通知函件、催办记录、承办部门上报材料、向上级机关呈送的办结报告或编印的简报排列顺序,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六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校内有关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情况,主动查找问题,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上级公文、会议决议、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按常规工作的办事程序,主动承办,认真执行。如有关部门负责人借故推诿或拖延,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向其校领导汇报,也可直接通报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强化工作的责任机制。
第八条 开展督查工作,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协调功能,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避免代替有关部门处理事务。
第九条 在督查过程中,规定办结期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规定期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尽早办结;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应要求承办部门及时通报进度情况。
第十条 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以及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部门之间有分歧的,党委(校长)办公室要进行协调。如果属于多头承办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如果属于各承办部门之间有分歧的,党委(校长)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引导,把不同意见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不了的,可请主管校领导出面协调,有些问题一次协调不成,要组织多次协调,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充分了解学校党政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认真领会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精神,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在督查中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一方面要对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学院和校领导授权的督查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要主动开展好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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