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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介绍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德镇陶瓷大学介绍信管理办法

景陶大党办发﹝20173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介绍信的管理,保证介绍信的正确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介绍信,是指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名义开具用于对外联系的凭证。凡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确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须开具介绍信的,可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三条 办理介绍信,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学习的,凭本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的证明或学校分管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联系工作、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凭本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的证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三)学生外出联系、学习、出国等事宜,一般情况下由学生工作处办理,确需学校出具介绍信的,凭所在学院负责同志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介绍信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处理。因客观原因需重新开具介绍信的,原件要退回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五条 开具介绍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介绍信一律固定编号;开错、作废的介绍信要原样保存。

(二)填写介绍信一律使用钢笔、签字笔。

(三)介绍信必须写明具体用途、有效期限和日期。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

(四)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可适当延长。

(五)介绍信存根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按规定交档案馆存档。

第六条 各单位介绍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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