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介绍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德镇陶瓷大学介绍信管理办法
景陶大党办发﹝201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介绍信的管理,保证介绍信的正确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介绍信,是指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名义开具用于对外联系的凭证。凡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确因工作、学习、生活需要须开具介绍信的,可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三条 办理介绍信,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学习的,凭本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的证明或学校分管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联系工作、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凭本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的证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三)学生外出联系、学习、出国等事宜,一般情况下由学生工作处办理,确需学校出具介绍信的,凭所在学院负责同志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到党委(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介绍信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处理。因客观原因需重新开具介绍信的,原件要退回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五条 开具介绍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介绍信一律固定编号;开错、作废的介绍信要原样保存。
(二)填写介绍信一律使用钢笔、签字笔。
(三)介绍信必须写明具体用途、有效期限和日期。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
(四)介绍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可适当延长。
(五)介绍信存根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按规定交档案馆存档。
第六条 各单位介绍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