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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办发﹝2017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管理的各类公务车辆,其他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办法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归口党委(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管理、油料管理、维修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及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因工作需要接送上级部门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来宾用车等。原则上不为个人提供用车服务。公务用车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中:

(一)学校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在校期间其车辆听从学校领导的调度。学校领导因公外出时,所定车辆纳入统一调度范围,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调度。

(二)各单位因公务需要用车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注明出车原因、出车地点和用车时间,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调度,出车产生的各类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三)因工作需要接送上级部门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由相关单位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注明出车原因、出车地点和用车时间,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调度,出车产生的各类费用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等中列支。

(四)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等需要用车接待来宾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注明出车原因、出车地点和用车时间,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车辆调度,出车产生的各类费用从相关会议或活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公务用车加油充值时,需记录加油金额、车辆行驶公里数,并计算车辆油耗,油耗浮动范围应控制在同款车型油耗均值的10%以内,公务用车特殊原因需要用现金加油的,每次加油金额应小于200元。

公务用车仅限于加92号汽油,如实际油耗超出范围或加高号汽油超出范围,驾驶员又不能说明情况的,作公车私用处理,超出部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如需进行日常保养、维修的,驾驶员应在保养、维修前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报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学校指定的修理厂(注册商户)进行检修,检修明细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录入“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保养、维修。

第六条 公务用车维修过程中,如单价超过2000元的零部件,在录入“监管系统”审核前,还需经过党委(校长)办公室车辆技术顾问对检修清单进行核定。如单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在录入“监管系统”审核前,除经党委(校长)办公室车辆技术顾问对检修清单进行核定外,还须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对检修清单进行审批。如单次维修金额超过10000元的,在录入“监管系统”审核前,除经党委(校长)办公室车辆技术顾问对检修清单进行核定外,还须同时报请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对检修清单进行审核及有关学校领导审定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制度,所产生的油料、维修、路桥、保险、差旅等费用,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其中:

(一)公务用车因公务外出,路桥费用采取ETC卡结算,如ETC卡无法使用或特殊情况下,路桥费可以现金结算、报销。

(二)公务用车因公务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驾驶员应及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如实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进行维修,维修费用采取公务卡结算、报销,特殊情况可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报销。

(三)公务用车保险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委托已取得全省公务消费商家资质的保险公司办理,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报销。

(四)驾驶员因公务外出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由驾驶员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差旅费报销明细表》,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后报销。

(五)驾驶员非出差期间出车加班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校长办公室驾驶员非出差期间出车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制度,仅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公车私用,不得用于婚丧嫁娶、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外出旅游观光、参加私人宴请或私人聚会等。

第九条 驾驶员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条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个人捐赠车辆。学校单位或个人因公外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服从党委(校长)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做到有事先请假,领导用车随叫随到,并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在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酗酒、赌博,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辆给他人或外单位人员驾驶,不得将油料、配件等转借给他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管理好随车附件,避免因失职造成的事故和车辆损失。出车前、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有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车辆状况完好、整洁。不得酒后驾驶和超速违章驾驶,如出现交通违章、超速罚款等个人过失,罚款费用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公务用车行使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立即与党委(校长)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第十四条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按照《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报告公务用车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自日起施行。以往公务用车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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