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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院发﹝201547号(20175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范会议管理,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部门、行政部门、业务部门、教学学院(部)、群众团体、科研机构及直属单位等。

第三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各类会议的统筹、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原则

第四条 会议的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精简会议,降低开会频率,压缩会议规模,节约行政资源。根据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时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从严控制各类研讨会、座谈会、联欢会、茶话会和单项表彰大会;学校领导需要参加的会议,应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会议领导。

(二)高效性原则。大力提倡“少开会、开短会”的原则,注重会议实际效果和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全校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充分做好会前的调研和沟通协调工作,需要在会上发言的,应突出重点,围绕主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切忌空话、套话、重复话。

(三)节约性原则。坚持节俭办会,务实办会。学校各类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召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召开的会议,相关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在校内召开的会议,一律不摆放香烟、花草、水果,不发请柬(除校外来宾外),不安排会议宴请,不发放误餐补贴、会议纪念品或有价证券等。

第三章 会议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学校领导会议、全校性综合会议、学校专门会议、学校部门会议、重大学术(或工作)会议、报告会及其他会议等,其中:

(一)学校领导会议是指学校领导召开的会议(含学校领导安排的专项工作会议),如: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议、中层干部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等。

(二)全校性综合会议是指学校党委、行政组织召开的全校性会议。如: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师节表彰大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及运动会等。

(三)学校专门会议是指具有工作归口和专题意义的会议(含上级部门来校检查、评估等专门性工作会议),如:教学工作大会、科技工作大会、高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等。

(四)学校部门会议是指由学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含学校非常设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如:学生奖学金颁发仪式、就业工作推进会议、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等。

(五)重大学术(或工作)会议是指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如: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会议、工作会议、交流活动及学术论坛等。

(六)报告会是指由学校组织开展的专题报告会及学校部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报告会,如:先进事迹报告会、高岭讲坛等。

(七)其他会议是指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活动。

第四章 会议审批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应严格按照会议规定或程序进行审批,其中:

(一)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学校领导会议以及中层干部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学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学校党政领导召集,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前学校应成立专门的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四)教师节表彰大会、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及运动会等全校性综合会议及学校专门性工作会议(含上级部门来校检查、评估等专门性工作会议),由会议牵头部门征得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五)学校部门会议(含学校非常设机构组织召开的会议)及报告会,由会议部门或会议牵头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六)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或会议牵头部门征得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成立相应的会议筹备工作机构,制定会议工作方案,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会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七条 会议的安排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工作(如:制定会议方案、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场布置等)、会中协调工作(如:与会人员签到、会场茶水服务、做好会议记录等)、会后落实工作(如:做好新闻报道、印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总结等),具体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会务工作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08122号〕执行,其中:

(一)针对学校领导会议及全校性综合会议,党委(校长)办公室以“景德镇陶瓷大学会议安排”的形式,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于每周五下午公布。其他会议如有学校领导出席,并需要列入“景德镇陶瓷大学会议安排”的,由会议牵头部门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会议申请审批表》,并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于每周四前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

(二)列入“景德镇陶瓷大学会议安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期、改址或安排新的会议时,会议牵头部门应征得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调整。未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打乱或更改会议安排。

(三)未提前申请而临时性召开的会议,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总体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同时,如与学校每周安排的会议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服从大局原则,适当对会议安排进行调整。

(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及办公联络人员,要及时关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筹平台发布的会议信息,并通知本部门的参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提前做好工作安排。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组织的会议属于正常的工作内容,会议牵头部门要严格会议纪律,加强会议考勤。参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或会议牵头部门请假,否则,视为缺席会议,其中:

(一)明确由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得派部门其他人员代替参加,如确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派其他人员参加。

(二)会议要求有关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参加的,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三)学校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能派人代替参加,特殊情况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派人代替参加。

(四)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入会场,没有明确要求的,一般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按指定座位就座。会议期间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集中精力开会,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五)参会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法》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在讨论中发生的分歧义见、涉及保密或其他暂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等,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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