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发﹝2017﹞97号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师生员工、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保障他们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师生员工、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听取师生员工、公民和其他组织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权属关系具体落实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挂靠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组织受理各类信访问题。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同时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信访问题。
第六条 学校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及师生员工、公民和其他组织反映的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承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及时处理学校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认真做好学校上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反映。
(六)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员工的检举揭发,根据事项性质直接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处理。
(七)其它有关学校需要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向信访办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交通、食宿费用一律自理。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学校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损害办公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占据办公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校园。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信访办,转由信访办按照程序处理。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对电子邮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来访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来访人直接介绍给学校领导去接待。对直接找学校领导的来访人,应主动出面进行接待,对情绪激动的,要耐心接待,逐渐平复其情绪,转变其态度,以便沟通情况。
(二)登记。无论是来信(含电子邮件)还是来访,都要在专门的信访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编号,并认真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信访事项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人,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记录在《处理单》上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学校有关单位处理的,应视情况将《处理单》和来信转信访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报请学校领导阅批后,按照学校领导批示办理。对应由学校有关单位接待的来访人,要及时通知该单位主要领导接待处理。
(四)督办。对学校领导批转有关单位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督查督办,同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按照要求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处理结果。
(五)回复。及时向信访人回复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进行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均负有受理信访的职责,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及时就地处理有关问题,不得置之不理、相互推诿扯皮,或者上交矛盾。对敷衍塞责或不按政策规定办事,造成信访事件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做到信访接待热情,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要严肃追究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景陶院党发﹝2008﹞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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