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发﹝2017﹞111号
第一条 为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保障学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统计资料指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第三条 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有计划地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相关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相关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调查报表、统计报表。
(二)系统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的数据资料,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校友情况等方面的现状。
(三)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预测,提供统计服务,分析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趋势,为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
第五条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学校主要领导统一领导,学校分管领导专项把关,党委(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分级负责,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一)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学校的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检查和督促,其主要职责为:
组织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协调、检查与督促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为学校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编撰《景德镇陶瓷大学基本情况统计数据汇编(年度版)》;负责校内外统计信息的发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统一管理学校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制定学校统计工作计划,健全完善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对学校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统计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统计工作资质认定。
(二)职能部门为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相关专项统计报表,并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复核、备案和归档;配合党委(校长)办公室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定期对职能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报送学校分管领导。
(三)教学学院(部)、直属单位为统计信息的采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要求,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定期对本单位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第六条 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
各单位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兼管统计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承担相关统计资料收集、报送的责任和义务,其工作职责为:
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采集、核实、汇总和上报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加强对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调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第七条 统计工作制度。
(一)台帐管理制度。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二)统一归档制度。各单位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档案馆建立统计报表卷宗,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归档全校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
(三)审核签发制度。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报表在校内单位间流转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复核、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按照要求报出。
(四)统一发布制度。学校统计数据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八条 统计工作流程。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
(三)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报表的填写工作;
(四)党委(校长)办公室将统计报表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确认无误签字后反馈至党委(校长)办公室;
(五)党委(校长)办公室报送学校主要领导终审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按照要求报出。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接到上级部门统计任务后,由本单位按照统计内容分解到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经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报送本单位;
(三)本单位统计工作人员审核、汇总相关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专项统计报表的填写工作;
(四)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专项统计报表审核签字后,报送党委(校长)办公室复核;
(五)本单位将专项统计报表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学校印章按照要求报出。
(六)本单位将专项统计报表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并按照文件管理要求归档。
第九条 统计工作纪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各单位需要公布学校各类统计信息时,应以党委(校长)办公室统计的数据为准,并征求党委(校长)办公室的意见建议。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信息,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三)各单位负责同志对统计工作人员提供的统计信息,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人员和党委(校长)办公室进行核实订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08﹞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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