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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设立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保密管理工作等。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一)上级机关发来的秘级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校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二)党委会议、长办公会议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资料等。

(三)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空白介绍信等。

(四)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五)纪检、审计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六)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

(七)学组织或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八)学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内容。

(十)影响学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特殊情况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十一)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需保密的事项。

(十二)其它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六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凡产生或承办上级机关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部门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上级机关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加强保密理论和保密法规的学习,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并自觉接受保密监督。

  第十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宣传。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注意对文件的保密、管理,上级来文及学公文的收发、分办,送审、复印,公章使用,文件的借阅、归档,均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机密、绝密文件要单独登记,存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不得存于私人住宅或其他不安全的地点。

  第十三条 阅读密级文件,必须遵守阅文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未经许可不准复制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摘抄机要文件,应用专用笔记本,并妥善保存,用完后交保密室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 密级文件不得私自带入公共场合,特别是私人聚会场合。

第十五条 凡不需归档的内部资料、刊物及校内印发的文件、材料等不得当废纸卖出。各部门涉及保密内容的办公废纸应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征得有关部门及个人的同意,经学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布、转让、出售。

第十七条 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视、录像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投寄论文、稿件等,不得涉及国家、学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十九条或各部门的内部重要会议,应按规定明确出席会议人员,指定专人记录,确定会议传达贯彻的时间、范围、方法。

  第二十条 禁止向境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禁止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它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邮寄、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由学出具证明,所在地或上级机关保密局审查核发。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等不得联网;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箱等传递密级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在学和各部门的内部会议上,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和各部门的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它重要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扩散。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文件、资料、会议、科学技术等方面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保密委员会汇报,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补救。对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景德镇陶瓷大学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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