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23 admin
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维护学校权益,规范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法定标识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主要用于我校在开展对外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单位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事务。
第二条 经学校授权,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管理和提供使用事宜。
第三条 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要求必须借用原件,必须由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四条 学校一般只提供两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申请使用两证复印件的程序为:
1.申请部门或个人填写《景德镇陶瓷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申请表》;
2.申请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3.院长办公室审批,负责人签字;
4.院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两证复印件进行编号,并注明使用事由;
5.申请部门或个人领取两证复印件。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存留学校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违反规定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学院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