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文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7
景陶大党办发﹝2017﹞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文件资料印制工作,提高文印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控制文印费用开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需要印制文件资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准备好文件电子稿或打印稿,送至党委(校长)办公室文印室。文印室将按轻重缓急、时间先后安排印制,按约定时间领取。文印完成之后,需在文印室登记。
第三条 原则上普通文件资料各单位自行打印,数量较多时文印室可提供复印和速印服务。学校正式印发的文件必须在文印室印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或其他不需印制的文件,一般不予印制。
第四条 学校正式印发的文件,需按领导批准的份数进行文印,不得随意增减份数。原则上实行双面打印、复印(有特殊要求的文件除外)。除保密性材料作废纸张及时销毁外,打印后的作废纸张应及时收集,尽可能将背面二次利用。
第五条 文印室原则上不印制私人资料。特殊情况确需在文印室印制时,应按学校文印收费标准向个人收取费用。文印室应及时作好收费登记。
第六条 各单位的文印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校外市场平均价格。文印费用在各单位预算内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文印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文印室将每季度文印费结算清单汇总交各单位核准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内部结算单》后,由计划财务处从各单位相关费用中转入党委(校长)办公室“文件印制经费”专项账目。
第八条 文印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将文印资料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及时销毁密级文件印制后的废件,防止泄密。文印操作时,非相关人员不得在文印室逗留,不得随便翻阅打印件和复印件,未经许可、不得操作文印室任何设备。
第九条 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复印、速印工作任务,不得积压和迟误。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校对清楚。
第十条 文印人员应保持文印室的环境卫生,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用墨,降低消耗成本。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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